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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11-0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为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制定了《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wtltc190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宁夏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座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邮政编码:7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

    

      附件: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自治区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商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宁夏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老字号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老字号,是指注册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注册商标等)。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文物、知识产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宁夏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宁夏老字号企业,建立宁夏老字号名录。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实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政策。

  第四条 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坚持绿色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宁夏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与宁夏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宁夏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宁夏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经营管理、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宁夏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开展宁夏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企业情况,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县级初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市级推荐。市级商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和意见。

  (五)区级评议。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大数据查询等形式,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宁夏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六)社会公示。自治区商务厅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宁夏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自治区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七)做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宁夏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宁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宁夏老字号牌匾。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标志,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宁夏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宁夏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宁夏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送自治区商务厅(上市公司可在财务报表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报送经营情况的;

  (三)宁夏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五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自治区商务厅暂停其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自治区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暂停其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损害宁夏老字号形象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六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将其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自治区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宁夏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宁夏老字号和宁夏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宁夏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宁夏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收回宁夏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宁夏老字号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

  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宁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被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宁夏老字号。

  第十九条 被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宁夏老字号官方标识和牌匾,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其使用的有关宁夏老字号标识,不得以宁夏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并退回原有牌匾。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已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认定为宁夏老字号,并纳入相应管理。优先推荐宁夏老字号参加中华老字号的申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宁夏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宁夏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夏老字号”认定规范〉的通知》(宁商发〔2018〕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适用于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宁夏老字号及宁夏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宁夏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宁夏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宁夏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宁夏老字号”2色标识。“宁夏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宁夏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宁夏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宁夏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宁夏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宁夏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宁夏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宁夏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自治区商务厅移出宁夏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宁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宁夏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宁夏老字号标识;宁夏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自治区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宁夏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宁夏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宁夏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附件:宁夏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dofcom.nx.gov.cn/xwzx_274/tzgg/202310/t20231027_4329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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