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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机动车销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1115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宁夏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宁双随机办〔2020〕3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决定开展2022年机动车销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9月15日至10月20日,抽查后续处理在10月底前完成。

      二、抽查对象

  以机动车销售企业为检查对象,以电动汽车、货车为检查重点,按照全区机动车销售企业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

  三、抽查方式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地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届时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时对抽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抽查依据及重点

  依据《产品质量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如属于是否已经获证以及是否能够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状态标志是否有效,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是否继续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否正确加施了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加施时机和加施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商标、制造商、生产厂、生产厂地址、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认证证书相一致等。

  商务部门:重点检查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是否存在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是否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做到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力求实效。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联合检查组要坚持严格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强化措施,广泛宣传,严格进度,狠抓落实。要依法查处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抽查有成效。

  (三)公开抽查结果。联合抽查工作结束后,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自治区平台,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履行审核程序后,通过公示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示。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对抽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底前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计量与认证监管处。商务部门也应将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严守工作纪律。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马婧    0951-5672226

          自治区商务厅       马宁    0951-5960694

  附件:机动车销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监督抽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机动车销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监督抽查表

  

  

  


原文链接:http://dofcom.nx.gov.cn/xwzx_274/tzgg/202209/t20220907_3749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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