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上报柳州市广汇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请示》(柳商报〔2021〕5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柳州市广汇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柳州市学院路31号设立的二手车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准予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请你局通知柳州市广汇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及相关规定,采集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交易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ecomp.mofcom.gov.cn/)。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