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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上年度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贸易型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张轶佶

  电话:23110632

  邮箱:traszyj@126.com

  

  附件: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2.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附件下载:

  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doc

  2.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doc


原文链接:http://sww.sh.gov.cn/zxxxgk/20210804/2780c1bd43d94c8a87c1052fbea61b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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