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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征集“政银企”联动开展购车贴息政策实施金融机构的公告

时间:2025-09-17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提振消费部署,加力支持汽车消费,充分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拟定于2025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政银企”联动购车贴息促销,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贷款购买传统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予以支持,现公开征集政策实施金融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贴息政策

  对个人消费者购车贷款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标准为办理5年期贷款(含信用卡分期)金额的10%予以贴息,贴息优惠用于减免消费者贷款购车利息支出,上限不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活动结束后,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情况、贴息明细及绩效报告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贴息资金清算工作,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省财政采取据实结算方式予以兑付。

  二、参与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吉林省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依托客户资源优势设计专属产品,简化平台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5年期产品总费率降低1%以上。

  (三)具备成熟的汽车消费分期业务运营经验,开展汽车分期业务不低于一年,最近6个月省内连续平均单月业务投放额不低于2亿元,并能覆盖全省范围内的汽车消费金融需求。

  (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汽车金融资产不良率不高于0.1%;拥有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实体网点(店面)等自有宣传媒介;拥有客户服务热线可受理客户相关咨询和投诉。

  (五)与省内主流汽车销售企业(包括4S店、二级经销商等)具备稳定合作关系,合作车型应面向全品牌,确保客户购车选择多样化。

  (六)具备完善的贴息购车服务平台,能够快速响应政府或车企的贴息政策,具备提供本批次补贴发放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包括资金发放数额、使用用户数、核销笔数、核销金额、核销率、拉动比、核销退款金额以及参与核销商家数量等后台相关数据)能力,活动结束后配合做好活动总结、资金清算等工作。

  (七)具备差异化授信能力,可覆盖城乡消费者购车需求,风控模型需结合大数据征信、社保、公积金、银行流水等数据多维度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八)具备自主定价审批权限,可按照活动要求依据品牌及车型提供定制化产品定价,并保证定价低于同业平均水平,给予一定折扣,产品定价具备市场竞争力。

  (九)金融机构需和面向公众销售的4S店等网点合作,消费者贷款行为需在网点完成。

  三、申请材料

  拟申请参与“政银企”联动购车贴息促销活动的金融机构提交包括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参与项目的意愿及优势、申请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质证明材料。本金融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反映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加盖单位公章。

  (四)汽车金融业务报告。详细介绍本机构汽车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业务规模、产品种类、服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以及近一年汽车金融业务数据统计(贷款发放金额、笔数、平均贷款期限、违约率等),加盖单位公章。

  (五)服务网络及团队介绍。本地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说明及网点清单,汽车金融服务团队人员构成、专业资质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信息系统对接方案。包括不限于:本金融机构拟开发的“汽车金融贴息平台”开发建设规划、平台技术保障、信息安全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七)承诺书。承诺遵守“购车贴息”政策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真实合规,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加盖单位公章。

  四、征集流程

  (一)材料提交。申请材料(A4纸)纸质版胶装分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另需纸质文件的扫描PDF版本(刻录光盘700MB,且内容与纸质版相同)。材料提交申请截止时间7月14日12时,逾期不再受理。报送地址及联系电话:

  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1802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5672087;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1310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8550859。

  (二)资格核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提交申请的金融机构及其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核验,选定政策实施机构,并通过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参与征集的金融机构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参与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入选金融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要求以及“购车贴息”政策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增设收费项目或变相增加消费者负担。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或取消合作资格等措施。

  本公告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有疑义,请致电本公告明示的电话。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9日

  

  

   来源:运行处;初审:王勇强;复审:陈会泽;终审:吕继伟


原文链接:http://swt.jl.gov.cn/tzgg/202507/t20250709_9276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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