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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4-11-23 作者:佚名来源:贵州省商务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我厅草拟了《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gzsswtkfqc@163.com;

  2.传真:0851-88665170;

      3.通信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区19楼1903室。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去,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有序构建与重点国家地区常态化、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外交流联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表处旨在进一步密切贵州省与境外市场的联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促进贵州省积极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完善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体系,促进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助力提升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由贵州省商务厅与受托单位以签订委托协议形式设立的商务代表机构,在特定委托范围内开展与贵州省双向投资、贸易促进等经贸交流合作有关工作。代表处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一个委托期限为2年。

  第四条  代表处按照“突出重点、逐步拓展、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逐步有序设立。原则上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只设立一个,且所在国家(地区)与贵州省经济关联度高,产业互补性强。

  第五条  代表处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每个代表处设首席代表一名,由受托单位负责人或副职以上职务人员担任,负责代表处全面工作,任期为两年。

  第六条  代表处及首席代表需严格按照双方委托协议所列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不得以代表处和首席代表名义从事非法或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对于新设代表处的申请和认定工作每年原则上集中开展一次。原驻意大利、肯尼亚、马来西亚、老挝和吉尔吉斯坦等5家代表处可按自愿原则在集中申请期内重新申请。

  第八条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中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主体”)在集中申请期内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会、协会、中介机构需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代表机构,并经决策机构决策同意。

  (二)中资企业应经国内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核准或备案、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并经决策机构决策同意。

  (三)申请主体应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稳定良好的工作交流。

  (四)申请主体应具备良好的政策研究、经贸信息收集、市场调查等能力。

  (五)申请主体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第十条  首席代表需经申请主体决策机构决策同意,并经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任命。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在提出申请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设立申请表;

  (二)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需包含设立理由、辐射范围、社会资源;代表处人员配备情况;在所在国家(地区)及周边国家开展工作情况及成果成效,特别是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交流和业务促进活动方面的情况;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工作交流情况;

  (三)申请主体简介;

  (四)申请主体官方登记注册证明;

  (五)首席代表人选推荐登记表;

  (六)申请主体申办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表格样表参见附件1。

   

  第四章  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贵州省商务厅开发区处牵头,会同厅相关处室对申请主体和推荐首席代表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并视情况征求省级侨联等单位意见,同时向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贵州省商务厅结合领导出访、参展参会或派遣考察团等形式前往目标国(地区)实地考察,对拟委托单位、首席代表人选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将审核完善后的初审意见提交贵州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相关外事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报批同意后,贵州省商务厅与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将代表处名单和首席代表向社会公示,授予代表处牌匾和首席代表聘书。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拓展渠道。建立和发展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商协会、行业组织和知名企业等经济机构的良好关系,积极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中资企业、中资机构,拓展经贸合作渠道和网络。

  第十八条  宣传推介。利用各种平台和资源,积极主动宣传贵州投资环境、投资政策、优势产业、贸易产品等,以及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最新成就,提高贵州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定期报送双向投资贸易工作动态,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市场供需、政策法规等信息,协助贵州省了解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深入开展。定期深入研究分析当地经济形势、产业状况、市场行情等,撰写调研报告供贵州省商务厅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交流活动。积极协助贵州省在当地举办的各类经贸活动,配合开展政府拜访、企业考察、会议组织等工作,并为访问团组在境外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联络组织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和企业团组访黔,促进双向经贸交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促进。促进投资贸易双向发展,推动贵州省与所在国家(地区)开展实质性经贸合作。

  (一)促进招引外资方面。围绕优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做好相关投资信息的收集、整理,为有意来黔投资企业做好居中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项目落地。

  (二)促进外贸订单方面。积极提供所在国家(地区)以及周边国家的市场、政策、法律等资讯,协助贵州省企业与所在国家(地区)开展市场考察、展会对接、贸易洽谈、订单履约等活动。创造条件通过所在国家的展销会、线上线下展示平台等方式,为贵州省企业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的服务,推动双方贸易互动互促互赢。

  (三)促进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事务,及时向贵州省商务厅报送所在国家(地区)及周边优质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招投标项目信息,积极帮助我省企业对接协调项目方,促成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落地。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承担贵州省商务厅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章  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推动代表处务实有效开展工作,年初将代表处工作列入年度贵州省商务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代表处会议,听取代表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代表处参加贵州省商务厅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等,提升代表处对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熟悉程度和业务能力,代表处首席代表需开展年度述职。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开发区处牵头,每年度末组织相关处室,对代表处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代表处年度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估依据《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委托协议》和《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七章  退  出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单位自动退出代表处序列,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失效。

  (一)受托单位涉及违法案件、重大纠纷,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

  (二)受托单位未能严格遵守委托协议约定事项,违反协议规定。

  (三)因贵州省商务厅工作业务调整,需撤销所在国家(地区)代表处。

  (四)代表处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首席代表自动解聘。

  (一)总代表年度述职考评不合格。

  (二)总代表涉及违法、重大纠纷,引起严重负面社会舆论。

  (三)发生其它社会不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八条  如有受托单位或首席代表因工作业务调整或自身原因,主动提出撤销代表处或不再担任首席代表职务的,应经决策机构同意后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如有受托单位或首席代表退出代表处序列的,贵州省商务厅应按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同意,并按相关外事规定进行报备后,对社会进行公示,收回代表处牌匾和解除首席代表聘书。

   

  第八章  委托经费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商务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代表处开展第五章所列工作。委托经费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商务厅每年度依据绩效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等次分别拨付委托服务经费20万元、18万元和15万元。资金绩效在购买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所有委托服务经费均需通过受托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常设代表机构或企业对公账号转账支付,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原《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代表处申请材料附表(样表)

  2.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绩效评估指标

  体系及评分标准

    

   附件1-1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设立申请表

   

  

  

  申请主体名称

  申请主体类型

  £中资企业            £境外中介机构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协会或行业协会

  运营起始时间

  企业/机构员工数量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协会会员企业(家)

  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家)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邮箱)

  拟设立代表处

  国家(地区)

  可辐射国家

  (地区)

  申请设立理由

  申请主体

  决策机构名称

  决策机构意见

  境内常设代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1-2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首席代表

  人选推荐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国籍

  党  派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

  状况

  学  历

  学  位

  毕业院校

  及专业

  身份证号/住在国永久居住许可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社会职务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简历

  及主要

  工作成就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1-3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申办材料

  真实性承诺书

   

  贵州省商务厅:

  本公司/协会/机构拟在XX国家XX城市申办贵州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公司/协会/机构名称:                 ,机构注册代码:                ,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协会/机构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我公司保证所述情况真实存在,不存在任何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不实之处,本公司公司/协会/机构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XXX公司/协会/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样表)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权重)

  评分标准

  印证材料

  得分

  建立渠道(10%)

  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商(协)会、行业组织和知名企业等经济机构建立工作渠道(5%)

  每建立1家机构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开展交流、座谈、拜访台账、照片、简报等

  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中资企业、中资机构等建立工作渠道(5%)

  每建立1家机构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开展交流、座谈、拜访台账、照片、简报等

  宣传推介(20%)

  所在国家(地区)新闻媒体宣传推介贵州(10%)

  每报道1次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新闻媒体报道截图等印证材料

  参加当地经贸活动、展会等宣传推介贵州(10%)

  每场次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活动信息简报、照片、宣传材料等

  信息报送(25%)

  

  每月提供不少于10条外贸市场供需信息(5%)

  每月提供10条及以上得5分,5~9条得4分,2~4条得2分,不足2条不得分

  信息汇编材料

  每月提供不少于5条设立国家(地区)对外投资信息(5%)

  每月提供5条及以上得5分,2~4条得3分,不足2条不得分

  信息汇编材料

  每月提供不少于5条设立国家(地区)吸引投资和工程项目信息(5%)

  每月提供5条及以上得5分,2~4条得3分,不足2条不得分

  信息汇编材料

  信息报送(25%)

  每季度提供不少于5条设立国家(地区)政策法规信息(5%)

  每季度提供5条及以上得5分,2~4条得3分,不足2条不得分

  信息汇编材料

  每年度提供不少于2篇调研报告(5%)

  每年度提供2篇及2篇以上数据详实的调研报告得5分,不足2篇不得分

  调研报告文稿

  交流活动(20%)

  为贵州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贸交流活动协助提供服务不少于2场(10%)

  每场次得5分(活动规模不少于30人,外商不少于10人),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具体服务相关印证材料

  组织设立国家(地区)政府和企业团组访黔不少于1场(10%)

  每场次得5分(外商不少于10人),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具体服务相关印证材料

  项目促进(20%)

  跟踪促进外资项目不少于5个,需搭建外方与贵州方联系渠道(5%)

  每个项目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跟踪协调服务印证材料

  跟踪促进对外贸易订单不少于10个,需搭建外方与贵州方联系渠道(10%)

  每个订单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跟踪协调服务印证材料

  跟踪促进贵州企业境外投资或对外承接工程项目不少于10个,需搭建外方与贵州方联系渠道(5%)

  每个项目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跟踪协调服务印证材料

  其它工作(5%)

  贵州省商务厅安排的其它工作(5%)

  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参照上述评分标准给予相应得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工作印证材料

                      

                                               总得分:     

  注:按照以上评分标准,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评为“良好”等次,70(含)~80分评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原文链接:http://sw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11/t20241121_86116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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