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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各市(州)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局、梅河口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吸引力,促进汽车消费,结合我省汽车置换更新工作开展以来的实际情况,决定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5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8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2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6000元。

  补贴标准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均按新标准予以补贴。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按新标准补齐差额。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市场建设处;初审:彭升华;复审:郑霖;终审:吕继伟


原文链接:http://swt.jl.gov.cn/tzgg/202411/t20241113_8996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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