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
建设试点考核评价的通知
云商商贸〔2024〕15号
各州(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带动传统商圈、商店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城市消费能级,省商务厅于2023年组织开展了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为认真总结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成效和经验,进一步推动我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省商务厅近期将组织开展首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列入2023年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名单的商圈、商店。
二、考核评价方式
此次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商圈、商店运营主体自评、州(市)商务局初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团队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评价标准
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考核评价评分表》(附件3)为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程序
(一)自评和申报。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商圈、商店运营主体对照《智慧商圈、智慧商店考核评价评分表》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自评分达90分以上的可申请初验并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奖补资金。同时,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伍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县(区、市)商务部门。申报主体应如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所有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县(区、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报送州、市商务局。
(二)初验。州市商务局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报送省商务厅审核。
(三)省级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团队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省级评估的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给予适当资金奖补,并推荐申报全国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
五、上报材料内容和时间
各州(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考核评价申请、运营主体自评报告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初验报告及结论(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经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存在困难及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州市初验意见(含网上初审),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伍份)请于2024年8月15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是提升城市商业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创新流通、扩大内需的重要载体,请相关州市商务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好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把关,确保初验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尚未列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的州市要持续加大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培育和建设力度,认真对照商务部关于智慧商圈和智慧商店相关建设指南和评价指标,加强工作指导,学习借鉴示范商圈、示范商店的典型做法,指导属地商圈、商店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进程,积极申报2024年试点(试点申报通知另文下发)。
(二)资金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支持,单个企业一年内不重复享受商务业务发展(含促消费、电商、县域商业建设等)支持资金,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导致重复支持。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应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事件,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等。
(三)项目资金下达后,请各州市、县区商务部门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对财政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及资金的重要依据。省商务厅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建设试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入退出机制,对承诺制指标完成效果不好、建设成效不显著的试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实时退出省级“试点名单”,并收回奖补资金。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接待等间接开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工作经费。
附件:1.考核评价申报表
云南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英 0871-63135027 电子邮箱:ynssm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