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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调整涉华客货车轮胎反倾销税适用范围

时间:2024-05-25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83号决议,决定将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适用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5月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09年6月18日,巴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巴西先后2次,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和2020年5月4日对该案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第32号公告)第一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第198号决议)第二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该措施适用于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未指定轮辋的斜交轮胎和客货车轮胎除外。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20.90。

  2013年6月10日,巴西对原产于韩国、日本、俄罗斯、泰国、南非和台湾地区的乘用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2014年11月2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9年11月22日,巴西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3月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176号决议,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但立即暂停对日本的涉案产品征税;同时不再延长对南非和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4011.20.90。

  2023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49号公告,自主发起对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评估程序,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评估内容为是否将与税号4011.20.90项下涉案产品特性相同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583-de-29-de-abril-de-2024-557380752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mzdyzc/zwdt_551/202405/t20240522_6452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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