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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pdf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pdf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pd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pdf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pdf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pdf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tzgg/202312/t20231231_63700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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