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的通知》(商流通函〔2023〕577号)、《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商流通函〔2022〕12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要求,省商务厅现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一)组织申报。根据《工作规范》所明确的示范创建基本原则、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示范重点方向、示范申报流程等,请各市(州)商务局以市(州)为单位积极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积极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按照《工作规范》及附件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见附件),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由三部分组成:申报表、申报书正文及评价指标。申报城市和企业还可提供其他体现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效果的相关数据和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