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的通知》(川府督查〔2023〕26号)相关要求,商务厅在科学设置评选标准基础上,结合2022年度服务业、货物进出口指标完成情况(统筹考虑规模与增速),提出在服务业、货物进出口工作方面拟予以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现公示如下。公示期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6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分别向四川省商务厅服务业处、外贸运行处、外贸促进处反馈。
电话:服务业处028-83230023、外贸运行处028-83226631、外贸促进处028-83230223
传真:028-83224675
附件:拟予以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