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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12-31 作者:佚名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被处罚人:临沂广发联合拆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52663675F

  地址:临沂市河东工业园区凤翔街16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军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举报,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对临沂广发联合拆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广发)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交易报废机动车案立案调查。

  经查,临沂广发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交易报废机动车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临沂广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临沂广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广发于2013年回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别克牌汽车(车架号LSGDC82C24S303584)一辆,于2015年回收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奥迪牌A6汽车(车架号LFVBA24BX33025979)一辆。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支付车辆残值后,未按规定拆解涉事车辆,而是连续将涉事车辆违法过户交易,在车辆稳定性、安全性极低的情况下,极易酿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上事实,有临沂市车管所对涉事车辆信息查询截图及回函、《核查笔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车辆信息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车辆信息复函》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临沂广发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含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临沂广发处以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务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商务厅

   2022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commerce.shandong.gov.cn/art/2022/12/28/art_16257_10314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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