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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2-25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为规范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wt8@haina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2楼海南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205室,邮编:570203,信封上请注明“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日。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指2022-2025年用于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是指符合中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以及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对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并进行监督考核。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项目征集和申报,评估验收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年度下达。其中:

  

  (一)由省级部门组织实施的跨区域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年度资金不超过10%的比例,由省级统筹用于跨区域项目。

  

  (二)由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项目入库情况(50%)、县域发展情况(20%)、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预算执行进度(20%)、区域调节系数(10%)等。按照年度资金不低于90%的比例下达各市县,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儋洋一体化建设。

  

  第五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我省县域商业项目建设。

  

  (一)采取贷款贴息奖补方式。在新增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补助。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的1年期以上贷款,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期内最后一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50%。跨区域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它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总额不能够超过设施设备购置费用的30%。

  

  (二)采取项目奖补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跨区域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它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当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能够按比例足额补助跨区域项目时,按照如下公式确定补助额度,即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额度=单个项目应补助额度×年度分配资金总额/所有项目应补助资金总额。不足部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统筹。

  

  (四)县域项目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最终支持资金总额根据中央下达资金总额确定。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村居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村居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和扩大消费。

  

  (六)经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批准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资金主要支持设施设备购置,不含土建、不动产购置、房屋及设备租赁等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办公、水电等经常性开支费用。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租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八条海南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申报。

  

  第九条重点跨区域项目单位向省级商务部门申报。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

  

  第十条市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评审,经市县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将市县申报工作方案、申报项目,跨区域项目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评审结果及资金分配因素,确定重点跨区域项目及市县入库县域项目名单,编制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将项目补助金额下达到有关市县。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县域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工报告,各市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按考核标准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县拨付奖补资金,并将验收资料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三条跨区域项目单位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完工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按考核标准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各市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各市县县域建设行动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最终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各市县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各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投资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申报相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期满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原文链接:http://dofcom.hainan.gov.cn/dofcom/0400/202212/9f068664d5384ab8bee6badb41a9da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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