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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清单

时间:2022-12-12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行政备案清单

  (共15项)

  

  序号

  主项事项

  名称

  子项事项

  名称

  业务办理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实施

  机关

  备注

  1

  从事拍卖业务备案

  从事拍卖业务备案

  从事拍卖

  业务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5.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7月12日)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改革后,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拍卖业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健全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备案管理,充分利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对拍卖师等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及时将完成备案的企业信息推送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告知承诺制

  2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第二款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地方企业备案及变更备案

  3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消费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4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5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6

  对外承包工程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第455号)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二、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  

  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

  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8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9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1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

  11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12

  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1.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第12号

  一、管理机构

  服务外包统计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企业的服务外包合同原则上应向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为方便企业登记,经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省(市)属企业可以将合同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申报资格后,登录系统填写“服务外包合同情况登记表”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向商务部报送。

  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简化服务外包登记指引>的通知》(琼商通〔2016〕449号)

  一、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登记对象

  在海南省注册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登记范围

      登记范围包括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离岸和在岸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同信息及合同执行信息。我省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省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海南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13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

   

  14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15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原文链接:http://dofcom.hainan.gov.cn/dofcom/0400/202212/a2846dc0e97a46d9b374cd361360fff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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