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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25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修改意见和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公告期内实名向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9月19日-10月8日
邮箱地址:swtltyfzc2@163.com

  

  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2-2025年)的通知》精神,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新发展格局,特安排以下建设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与农村消费双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域统筹,分层分类实施。县城重点强化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改造提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重点强化区域服务功能,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向周边农村拓展服务;村级重点强化便民服务能力,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村庄延伸供应链服务,优化商品供给。

  (二)坚持数字赋能,不断丰富业态。通过数字化改造和供应链赋能等方式,推动传统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融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提高发展质量和内涵,丰富业态,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

  (三)坚持市场导向,提升服务能力。顺应县域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和居民消费习惯,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推动资源下沉,逐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商业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使农村成为佳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吸引更多城市居民下乡消费。

  三、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结合国家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在全省逐步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示范县工作目标须按照商务部等15部门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确定的“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进行设定。

  (二)县域商业建设类型、目标、标准和年度分解任务

  1.建设类型。2022-2025年期间,全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以实现《指南》明确的“基本型”功能为主,完成“基本型”项目建设的县(市),可开展部分项目的“增强型”和“提升型”试点。示范县(市)建设类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县情自行确定。

  2.建设目标。全省力争整合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67个,县域覆盖率达到100%;整合改造乡镇商贸中心278个,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整合改造村级快递服务站点4163个,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乡镇物流整合率每年平均提高10%。示范县(市)建设目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县情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前期申报的目标标准。

  3.年度分解任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周期为2年(第一批示范县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完工;第二批示范县项目于2025年底前完工),各县(市)目标及年度任务分解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安排,须确保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

  四、重点工作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支持主要方向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业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深度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五、资金支持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标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总额度,每个示范县1000万元(暂定),2022年下达资金500万元,2023年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国家再下达尾款支持资金500万元。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且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取消尾款支持。鼓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专项(额度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中央财政资金须用于各县(市)申报的项目清单内容建设,各分项目的支持额度,由各县(市)因地制宜自主确定,但须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和可持续运营。

  (二)支持方式。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承办企业予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第一批(2022-2023年度)示范县(市)项目,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可提前预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第二批(2024-2025年度)示范县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设后补助方式,若国家提前下达财政资金可参照第一批示范县(市)的补助方式执行。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县(市)政府可依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商务主管部门须将违约企业报市(地)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市(地)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资金管理。示范县(市)“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须在《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框架下,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

  六、方案制定与公开

  (一)方案制定

  各县(市)应按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结合《任务》要求,在《任务》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本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方案、项目清单(含完成时限)。第一批示范县(市)前期申报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备。第二批示范县(市)“县域商业项目清单”已明确的可一并报备,未明确的先报备,资金下达后可进行调整、完善。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建设目标、内容、标准须与申报方案保持一致,既要统筹规划,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可操作性。县(市)实施方案是项目绩效考核、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方案公开

  县(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应以县政府函的形式,报送所属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行文,统一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备案(电子版报送邮箱:swtwgx@163.com),并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xx县(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市(地)商务局官网、省商务厅官网专栏上同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管理

  示范县(市)“项目管理制度”须在《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框架下,结合本县(市)实际进行制定。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商务局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定专人主动协调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属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总体规划、管理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要建立以县(市)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作为附件随县级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备),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确保工作力量。要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在农村发展的障碍和瓶颈,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土地、资金、人才、通行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

  (二)履行主体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对全省县域商业行动建设负总责,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市)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省乡村振兴局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行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应制定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工作台账,鼓励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县(市)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具体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作机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三)注重统筹协调

  县(市)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补助资金时,应与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厅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此外,要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构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

  (四)强化过程管理

  各县(市)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台账,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对不能如期履约的承办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绩效管理,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要着力实用性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的可持续运营和服务效果。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台账,督促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字样。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五)加强廉政建设

  各县(市)要把廉政建设与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对试点工作参与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要在政府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全面、及时、集中公开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与商务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负责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公开、更新和系统报送工作;市(地)商务局负责对所属示范县(市)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商务厅负责数据信息复核、反馈工作。

  (七)做好总结推广

  省商务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学习考察,让各级干部明白县域商业“干什么、怎么干”,市(地)商务局要指导县市加强师资建设、完善案例教材,扩大县域商业行动的社会知名度与参与度。示范县(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各级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2022-2025年度支持示范县(市)名单

   2.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3.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原文链接:http://sswt.hlj.gov.cn/zwgk/show.html?id=9209&class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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