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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2-09-10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厅联合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9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邮编150040)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进一步明确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ljswtsczxc@163.com。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9月7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

  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我省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市(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仍存在备案不规范、违规开具发票等情况,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积极研究制定本市(地)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二、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完成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已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

  三、各市(地)税务部门应每月25日前将核定、申请领用二手车发票企业名单推送给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推送的企业名单后要立即查阅“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将未按照要求在系统录入交易相关信息的企业信息反馈给同级税务部门,商务部门可依据相关文件通知税务部门配合办理后续事宜。

  四、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沟通,委派专人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障合规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具体工作措施由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研究后自行确定。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swt.hlj.gov.cn/zwgk/show.html?id=9200&class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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