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包括省商务厅管理的中央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由黑龙江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小组负责。
第三条 黑龙江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监查小组)由驻商务厅纪检组长、主管厅长担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纪检组副组长、财务处、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驻厅纪检组、财务处及相关责任处室有关人员组成。监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并视情况邀请省财政厅相关人员参与检查。
第四条 监查小组按照厅党组总体部署,对已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账务是否规范等内容。
第五条 监查小组负责确定被检查项目单位名单,责任处室负责协调组织,安排检查行程。
第六条 监查小组负责将检查结果向厅党组汇报,同时反馈责任处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处室提出整改方案,经监查小组审核后,上报厅党组审定。
第七条 责任处室负责实施整改方案,并将项目单位整改结果进行汇总,经监查小组审定后,上报厅党组。
第八条 监查小组一经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有权终止专项资金使用,将专项资金追回,并视违规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