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条 评审工作由责任处室牵头负责,责任处室负责制定评审方案,负责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与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组签署委托协议等。财务处负责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条 责任处室制定的评审方案主要包括:资金项目名称、资金额度(如果已知)、评审依据、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结果等。责任处室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
第四条 责任处室应在资金项目评审前,将评审方案、评审机构及待审项目名单情况报主管厅长、厅长审定。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评审方案进行评审。责任处室需为评审机构或专家组提供相关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同时,负责解释评审机构或专家组在解读相关文件时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评审机构负责对评审项目提出公正、客观评价,不对项目是否应支持作评价。同时,评审机构应出具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责任处室负责将评审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向主管厅长、厅长汇报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