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锯材出口管理
锯材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由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出口配额范围内出口。
二、2021年锯材出口配额数量
2021年商务部下达我省锯材出口配额8500立方米。
三、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分配原则
(一)“先来先领、分批下达”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每次申领配额数量不超过未来三个月出口订单数量。在获得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锯材出口许可证。企业出口配额使用率达到70%以上,可再次申领出口配额,直至锯材出口配额总量申领完毕。
(二)“动态管理”原则。获得配额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将未使用的出口配额、许可证退回配额管理部门。对于未按要求退回配额、许可证,或拒不退回配额、许可证,造成配额浪费的企业,根据其占用配额数量加倍扣减再次申请的配额分配量,直至取消其配额申领资格。
(三)“质优高效”原则。锯材出口配额优先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生产规模大、出口单价高、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重点倾斜我省锯材生产加工企业。
五、申请报送材料
锯材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近三个月出口订单情况及配额申请数量;
(二)《锯材出口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取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作企业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等级证明;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
(六)首次申领配额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再次申领配额的企业须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条提交材料,并提供本年度已下达配额使用情况(含锯材出口报关单、银行结汇单);
(八)锯材出口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申领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转报我厅;
(三)我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下达配额的决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我厅向申请企业下达锯材出口配额函,同时抄送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I)、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五)企业凭我厅配额下达函向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申领许可证。
七、未使用配额、许可证退还
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锯材出口配额、许可证退回配额管理部门。企业已领取锯材出口许可证且未出口或未全部出口的,需申请核销或退还许可证件,并将许可证核销后的锯材出口结余数量与配额未使用数量一并退还配额管理部门。退还配额企业应向配额管理部门提交配额退还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配额未使用原因、出口订单后续执行情况、配额退还数量等项内容。企业退回的未使用锯材出口配额数量归入全省未使用锯材出口配额总量。
为做好全省下一年度配额申请工作,10月15日前,凡持有锯材出口企业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将其无法使用的配额交还配额管理部门。
八、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锯材出口业务申请。
九、其他
《2021年锯材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申领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