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
为适应目前全球疫情防控状态下外资招商的特殊情况,引导各地外资招商目标及活动扩大到沿海发达城市已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涉外组织及外资企业,持续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增强我省各优势产业内生动力,我厅对《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办法》进行了修订,确定“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在境内举办的涉外招商活动。
全省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招商(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招商主体)均可按照《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办法》申请活动资金并开展活动。其中,省级以上开发区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园区招商部门。现将修订后的《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将此通知转发所在地各招商主体。
此通知。
省商务厅联系人:权力、付正艳
联系电话:87708134、87708132
省外贸协会联系人:孙娜、张红旭
联系电话:84218186、13904646616、13845051335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1年6月22日
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稳外资系列文件精神,按照胡昌升省长在省开放招商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抓招商、促发展,抓项目、增后劲,真正开展‘大招商,招大商’‘大引资,引大资’,坚定不移打招商引资项目攻坚战,翻身仗”的指示精神,鼓励各市(地)、区县、省级以上开发区(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园区招商部门积极开展面向境外的招商推介、洽谈交流等活动,我省将部分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市(地)开展活动。为加强和规范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用于支持各市(地)、区县政府(行署)、招商(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园区招商部门(以下简称各招商主体)在境内外组织的,围绕自身优势产业、项目、园区等开展的小规模、专业化、专题性境外和面向境外(涉外)投资者的招商推介洽谈等活动。
第三条各招商主体安排出访团组和面向境外(涉外)招商活动(含线上)前,需将活动内容、联系人、活动预算等事项向所在市(地)招商主管部门报备。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招商活动。
第四条各招商主体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和面向境外(涉外)招商活动(含线上),并将活动内容、联系人、活动预算等事项向所在市(地)招商主管部门报备。
每个活动支持标准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各招商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出访。
各招商主体要严格审核境内举办的面向境外(涉外)投资者的招商推介洽谈、上门招商等活动(含线上)协办单位的有关资质及能力,对活动签署的协议条款中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涉及违约事项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注重活动实效性,避免形式主义。
第六条活动资金由各招商主体经所在市(地)招商主管部门备案后,向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外贸协会)提出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后附),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
使用资金支持传统境外招商活动,《资金申请表》包括举办境外招商活动主题(产业内容)、活动规模、停留时间、出访国家、代表团人员组成(明确团组负责人)、对接企业(项目)明细及活动预算等。
使用资金支持境内外组织的,面向境外(涉外)投资者(含线上)的招商活动,《资金申请表》包括举办网上招商活动主题(产业内容)、活动举办地点、活动规模、协办单位名称、活动负责人、对接企业(项目)明细(明确国别)及活动预算金额等。
第七条各招商主体自行确定境外活动对接机构、面向境外(涉外)招商活动协办单位、洽谈企业(项目)、活动安排及活动预算等事项,并与有关单位签署场地租赁、场地布置等服务性合同文本和协议书,其中注明资金支付单位为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银行账户:166 495 165 51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
第八条境外招商活动结束归来或面向境外(涉外)招商活动(含线上)结束一周内,各招商主体按照本办法向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核销费用。
核销提供的有效票据凭证为外文的,需用中文注明付款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团组或活动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招商活动费用申请及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境外招商活动
1.资金的申请
境外活动提交申请材料请参照《黑龙江省商务厅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提交必要材料
2.资金的核销
(1)与境外机构签署的与活动相关的会场租赁、搭建布置、租车、翻译、宣传、商务费用等合同或协议原件;
(2)按照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出具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
(3)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提供有效票据原件核销。
(二)境内面向境外(涉外)招商活动(含线上)
1.资金的申请
(1)资金申请表(加盖资金申请单位和所在地市(地)级招商部门公章,此表格抄报商务厅)
(2)协办单位三方询价单(后附,加盖被询价单位和资金申请单位公章,资金申请单位需明确使用意见,自行组织活动无需提供)
(3)资金申请单位确定的协办单位的资质说明(加盖资金申请单位公章,自行组织活动无需提供)
(4)资金申请单位与协办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协议书原件(注明资金支付单位为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如含首付款项,按照合同文本或协议书支付),合同文本或协议书应附《资金核销费用明细》(也可在文本中体现)。
2.资金的核销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签署的合同文本或协议书出具《资金核销费用明细》,并提供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如有效票据凭证与《资金核销费用明细》无法对应,需另附凭证说明文件,并加盖资金申请单位公章,由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支付活动经费或尾款。
第十条境外招商活动中企业人员交通住宿费用补贴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1)各招商主体确认的企业人员交通住宿费补贴比例说明原件;
(2)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凭火车、汽车、轮船和飞机票据原件,并按补贴比例报销(提供复印件的,由原件留存单位盖章确认);
(3)住宿费依定额标准凭发票原件按补贴比例报销(提供复印件的,由原件留存单位盖章确认);
(4)补贴企业账户信息说明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5)补贴企业人员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注:交通费标准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住宿标准按照公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
第十一条境外招商活动公务人员交通住宿费用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火车、汽车、轮船和飞机票据原件据实报销;
(2)符合标准的住宿费,依定额标准凭发票原件(旅行社发票除外)报销;
(3)经各招商主体确认的指定划入账户说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公务人员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5)公务人员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注:公务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照规定标准划入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组织各招商主体开展面向境外(涉外)招商活动可使用“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程序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21年6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和核销办法(暂行)》废止。
附件:1.境外招商活动支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