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商务领域企业加快数据赋能,引导更多企业应用数字技术实现创新突破,根据《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数字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关于印发〈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的函》(商电促进函〔2019〕118号)等文件精神及商务部推动数字商务发展相关工作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数字商务企业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总体部署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数字商务企业培育和推广工作,在商务领域确认一批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形成一批较成熟、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加快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云南商务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确认条件
(一)企业在云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企业在商务领域数字化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模式。
(四)已经商务部确定的数字商务企业直接确认为省级数字商务企业。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州(市)商务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向省商务厅推荐,每个州(市)原则推荐不超过3家。省级单位请直接将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报送至省商务厅。
(二)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现场核查。省商务厅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对有关事项予以核实。
(四)公示发布。根据评审结果和核查情况,在省商务厅网站对拟确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商务厅确认公布企业名单。
四、评审内容
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依据《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开展,主要评估评价数字商务企业在2020年的创新发展情况(典型案例为其中重点部分)。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0年,基期为2019年,企业财年与自然年不一致的,按截至企业财年末填报,基期为上一年财年末。
五、有关要求
(一)请有意向的企业积极参与,认真填报《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见附件1),并按照《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2)要求,完整编制数字商务企业报告和典型案例,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其中,企业概况、特色与成效、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部分不得少于5000字,2020年特色案例不超过4000字。
(二)根据数字商务发展现状,将数字商务企业分为“数字商务创新应用”、“数字商务服务”两大类。其中,商品交易创新应用、服务交易创新应用、数字内容创新应用属于数字商务创新应用大类;数字化运营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属于数字商务服务大类。《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第二部分为企业非共性选项,请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一类填报。
(三)请各参评企业在综合评价材料上加盖公章,将《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胶装成册(含封面、目录及页码),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
(四)请各州(市)商务局于2022年1月6日(星期四)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数字商务和信息化处(昆明市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15楼1506室),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五)前期参与2021年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的企业,不用再次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1.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
3.申报材料封面模板
云南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老师0871-63210213;电子邮箱:2605492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