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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59号)要求,我局执行津财综〔2020〕59号文件,对符合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予以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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