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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级步行街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04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各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在全国城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现场会上“推动步行街高质量发展,真正把步行街打造成促进消费升级的平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载体、扩大对外开放的窗口”的工作要求以及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千方百计提振城乡消费”等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步行街培育工作,提高我区步行街的影响力、知名度,以“小切口、大成效”培育中该段消费领域新增长点。我厅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自治区级步行街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

  1.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步行街日常管理机构向经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推荐。设区市商务局对提交申请的步行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1年9月10日前出具推荐意见和申报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我厅。

  (二)评审

  1.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成立自治区级步行街认定工作评审小组,对各地推荐的步行街进行筛选和审核。

  2.专家评审。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看申报材料、视频以及者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拟认定的“自治区级步行街”名单。

  (三)认定

  1.审议。自治区级步行街认定工作评审小组对专家评审拟认定的“自治区级步行街”名单审议通过。

  2.公示。经自治区级步行街认定工作评审小组审议通过的“自治区级步行街”名单进行公示。

  3.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商务厅正式行文公布认定为“自治区级步行街”。

  二、申报条件

  “自治区级步行街”的认定包括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型步行街是指在当地具有中心商圈地位,由多数量的商业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能够满足人们对购物及服务性消费的综合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专业型步行街是指以某一行业为主,汇聚当地该行业众多知名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性消费的步行街区。

  结合我区实际,申报“自治区级步行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布局。符合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步行街长度不少于1000米,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

  (二)设施环境。街区建筑体现地域和人文特色,与街区定位和经营风格协调一致,在街区入口或显要位置要有体现街区综合性能的“街标”,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公共设施设置风格统一,商业门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步行街总体风格保持协调。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夜景灯光应符合街景规划。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公用洗手间。配置方便盲人、残疾人等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街区内各设施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应根据条件进行绿化,绿化的种植及养护符合当地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步行街内配备经消防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明显规范的消防、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标志。有健全的保安防范组织,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三)功能品质。街区业态多样,有满足购物、餐饮、娱乐、休闲、体验等需求的各类业态。街区品牌丰富,商业氛围浓厚,推广智慧服务,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智能停车、智慧导购、精准营销、移动支付等智慧服务。信誉良好,无售假货现象、无强制消费现象、价格透明合理。

  (四)运营管理。有相应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步行街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完善服务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倡导诚信经营,完善业态布局和业种引导。积极对外宣传、推介步行街,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促销文化活动,提高步行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五)综合效益。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形成规模,运行正常,在全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合型步行街,应有经营店铺50个以上,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国内外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广西老字号企业、知名品牌店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25%以上,具有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已成为当地的核心商圈;专业型步行街,应有某一类专业经营的店铺20个以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各专业性店铺数或营业面积应达到该街区经营场所面积的70%以上,汇集当地该类专业的知名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局推荐文件。

  (二)自治区级步行街评定申报表。

  (三)自治区级步行街评定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分别陈述;

  2.管理单位规章制度材料,地方政府扶持政策;

  3.提供整个步行街相关视频资料(光盘);

  4.步行街的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铺等实物图片10张以上;

  5.其它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版式要求:采用专业软件制作,A4页面、横向排版,单面彩色打印,左侧胶装。封面由步行街照片和文字组合而成,文字采用“某市某步行街申报材料”字样,落款为“申报单位”,不写编制日期。

  (四)申报单位自评表

  (五)自治区级步行街申报汇总表。

  申报表必须经申报企业、市商务局盖章确认,申报材料经市商务局初审后出具推荐文件,并将推荐文件、申报表(附件1)、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和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21年9月10日前报送我厅。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市商务局(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多渠道广泛宣传,积极扩大自治区级步行街评定的参与面和影响力,增强自治区级步行街知名度和示范效应。

  (二)客观公正。各市商务局(委)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级步行街申报条件组织企业和单位进行申报和初审。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商务厅流通处联系。流通处邮箱:gxswtltc@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1.自治区级步行街申报表

   2.自治区级步行街评价指标自评表(试行)

   3.自治区级步行街申报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7月23日

  (联系人:胡瀚霖,电话:0771-2211652)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t.gxzf.gov.cn/zwgk/tzgg/t99474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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