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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承办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方案》(琼事管发〔2014〕24号)以及《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事管发〔2014〕44号),推动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根据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为适应自由贸易港政策新要求,拟组织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承办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收承办企业的申报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绿色流通服务》注册登记(http://zszy.syggs.mofcom.gov.cn/lsltfw/zsls);

  (三)回收报废机动车的需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

  (四)近三年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五)企业自愿申请。

  二、回收承办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申报表

  (二)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申报企业经营情况表

  (三)其他。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提交材料人的需授权委托书、回收利用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税务机关开具的近三年税款缴纳证明、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诺书、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

  三、回收承办企业的申报、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汇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确定承办企业名单;

  (四)初步确定的名单分别在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承办企业名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联合发文,公布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四、申报时间

  2021年6月24日起,企业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填写《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承办企业信息表》,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上报信息表(加盖公章)。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运用相应传播渠道,加强对做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重要性宣传,发动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明确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说明工作。

  (三)按时报送信息。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

  六、联系信息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陈大富,电话:65351653,邮箱:441241827@qq.com。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蔡庆军,电话:65381312,邮箱:794173288@qq.com。

  

  附件1: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承办企业信息表

  附件2: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申报表

  附件3:海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申报企业经营情况表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dofcom.hainan.gov.cn/dofcom/0400/202106/d1b46a3c032441c5b1c07faa549cccf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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