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申办经营主体资格
一、申办边民证件
1.责任部门:边民互市贸易区所在地政府指定机构(黑河市:管理机构为黑河自贸区商务局下设互市贸易管理办会室。服务承办机构为黑河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绥芬河市:管理机构为绥芬河自贸区互贸局下设的互市贸易管理办会室。服务承办机构为绥芬河自贸区互贸局边民备案中心)。
2.办理依据: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贸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黑河市边民证件持有人应为黑河市民,身份证地址须在黑河市爱辉区辖区的自然人;
绥芬河市边民证持有人应为绥芬河市民,身份证地址须在绥芬河市辖区的自然人。责任部门负责将本地区边民信息数据发送给海关部门。
3.边民证办理所需手续:
1) 填写《 互市贸易边民证件申请表》;
2) 提交近期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3) 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以内。
二、申办边民合作社
1.责任部门:试点市县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依据:边民互市贸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的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管理办法
3.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黑河市具有边民5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成员;绥芬河市具有边民5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成员。
2)具有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管理制度的章程;
3)在当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4)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场所;
4.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当向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开展互市经营活动,须经互市贸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合作社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合作社章程;
3) 合作社成员名册(加盖本合作社印鉴);
4) 合作社印鉴;
5) 其他需要材料。
6.边民合作社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还须依规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后由商务部门将边民合作社信息推送海关。
办理时限:1工作日。
三、申办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资质
(一)商务部门备案
1.责任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依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3.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边境落地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
2) 定点加工企业海关备案证明;
3) 定点加工企业与边民合作社签订的合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加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由当地商务部门发送给当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边民合作社暂时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免于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海关部门审核
1.责任部门:哈尔滨海关
2.依据:海关法规
3.对于进口粮食、进口中药材等,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具体如下:
1)关于进口粮食加工企业
① 进口粮食加工企业申请表;
②企业简介;
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④质量管理手册;
⑤ 运输方案;
⑥ 监管环节说明;
⑦疫情防疫管理制度
⑧企业组织机构及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⑨ 加工工艺流程;
⑩加工企业平面图;
⑪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关于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企业
①企业、边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中药材加工或中药饮片生产);
②定点加工企业与边民合作社签订的合同;
③符合如下基本防疫要求:
a.加工工艺应包括清洗、挑选、烘干等能有效去除进口中药材可能携带的检疫风险的工艺流程;
b.有下脚料和包装材料专用存放库或场地,有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c.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
d.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e.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海关报告,并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互市贸易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企业实行海关、药监部门双审核,哈尔滨海关对自贸片区内中药加工企业实施审核管理,试点市县口岸隶属海关实施初审,总关食品处负责审核确认;药监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药品生产企业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省级药监局网站查询)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监部门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部分:通关手续办理
1. 责任部门:哈尔滨海关。
2. 通关监管流程
1)舱单申报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
承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前,现场海关应审核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舱单管理相关要求申报的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由进出境地海关按规定实施检疫和登临检查。
2)入区申报
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进境后,边民互市贸易区内的俄籍商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需如实向海关申报,填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入区申报单》。同时,根据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应的随附单证,主要包括:
①国外官方证书;
②检疫审批许可证;
③原产地证明;
④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⑤进口商品的边民互助组(合作社)备案登记表及组成人员名单;
⑥申报授权委托书;
⑦其他需要随附单证。
3)单证审核
进境地海关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入区申报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核销许可证,并手工核注、核销舱单。审核通过的,受理申报;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4)价格确定
进境地海关对申报入区的进口商品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单证审核和价格确定环节认为需要实货验估或进境地海关核查的,可以下达即决布控指令。
5)入区检查
海关组织对进口商品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监控需求、实际货物情况及相关情报线索,下达布控指令,进境地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实施检查查验,填写查验记录单。
6)检验检疫
需要进行口岸检疫的进口商品,进境地海关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实施。需要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实施。
7)出区申报和提离
现场海关根据边民互助组(合作社)代表边民填制、提交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出区申报单》,核对申报进口商品的出区情况,经过检查后(如布控)放行出区。落地加工商品允许集中提离,运至指定存放场地或落地加工试点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和特定商品监管要求,现场海关要加强对高风险运输工具及商品由放行出区到落地加工试点企业的途中监管。
第五部分:加工企业监管
一、检疫监管
1. 责任部门:哈尔滨海关。
2. 依据:海关监管规定。
3. 检疫监管流程
1)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入落地加工企业后,落地加工企业建立台账,进行计量并对进厂、卸货、入库的时间、数量进行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2)获得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特定商品落地加工合格评定结果通知单后,落地加工企业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加工。
3)落地加工企业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加工,消除检疫性风险或加工成品销售。
4)加工剩余筛下物进行定点销毁,记录时间与数量,并留存影像资料,完善台账。
二、备案管理
1.责任部门:试点市县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依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3.管理内容:依据加工企业拟定落地加工计划,按照进口总额、使用结构、加工增值率、吸纳就业等指标开展绩效考核,对于试点成效不佳,考核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或缩减落地加工规模,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落地加工资格。
第六部分:外汇监管
1.责任部门:属地外汇管理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银行
2.依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3.办理流程:
1)外汇局为边民合作社办理名录登记。在“货物贸易外汇监统系统”中对其设置“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纳入特殊标识管理。
2)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对边民合作社提交的单证真实性与贸易外汇支出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3)互市贸易进口申报主体凭进口合同及地方主管商务部门开具的保函,经银行审核,进行预付汇,待互市贸易商品进口申报后,申报主体应将海关出具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入区申报单》原件补交付汇银行。
4)对于互市贸易商品先入区再付汇结算,银行应审核互市贸易进口申报主体提交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入区申报单》原件办理付汇。
办理时限: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税收管理
1.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2.依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3.办理流程:边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向互贸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企业依法定扣除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办理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