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
到位资金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委省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安排,招商引资实到资金增长率已被列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为做好有关工作,我厅将继续开展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及相关调查。《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方案》已由省统计局以《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的复函》(辽统制字〔2021〕1号)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调查报表制度(2021年度)
辽宁省商务厅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1年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流程、统计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发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在我省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市、区两级国内招商引资队伍工作积极性。省商务厅通过提供信息工作平台、规范统计方法、抽查统计结果等,对实际到位内资指标实行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统计范围
辽宁省域外、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在本辖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5亿元以上)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单位:亿元人民币)。
三、统计报表
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指标由省商务厅制定,报省统计局备案。其报表格式见《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调查报表制度(2021年度)》。
(一)证明要件
1.投资项目合同;
2.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主体有效证件;
3.在我省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
4.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5.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进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报告等);
6.采购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发票;
7.其它证明实际到位资金的资料。
(二)报送时限
每月28日各市(区)将统计表、证明要件等相关信息,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上报。申报时间自上月28日始,至本月2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如不及时上报,则视为本月申报数据为零。
(三)填报要求
1.各市(区)每月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申报统计报表相关数据,统计报表由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将原件邮寄至省商务厅备案,将原件扫描件或图片上传至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留存。各市(区)申报数据及项目明细必须与统计报表一致,如不一致,视为无效。
2.各市(区)必须按报表规定如实填报,申报数据由各市(区)核对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合规、完整、有效。相关证明要件的扫描件、图片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上传至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存档备案,省商务厅可通过系统抽查。
3.管理系统中项目合同、营业执照、立项批复、身份证明等项目、企业证明资料,各市(区)审核通过后,在项目投资全过程有效;到位资金证明按照每月资金到位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省商务厅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引进国内到位资金统计和考核工作,管理全省内资招商统计工作体系。各市(区)及各级招商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全省引进国内到位资金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此项统计工作和实绩考核相关准备。
2.责任分工。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为本方案责任主体和内资招商工作主体,承担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数据的职责,同时做好引进国内资金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工作。省商务厅承担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3.队伍培训。省商务厅将针对全省国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
4.技术支持。各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市政府资金、技术支持,加快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和项目库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统计考核和信息化工作培训,确保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顺利实现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考核、核查、分析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督导检查
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统计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和相关凭证资料,并对项目及时跟踪,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全面掌握其形象进度,确保项目真实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省商务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采用网上资料核查、项目档案送审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市(区)申报的引进国内实际到资项目情况进行督查、抽查核实,对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法提供足额资金到位证明的引资项目或到位金额,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减。
六、问责机制
1.各级部门对外公布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资料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个人秘密不被泄漏,如有违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作为各市(区)申报实际到位内资数据真实性第一责任人,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问责。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
资金调查报表制度
(2021年度)
2021年1月
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 说 明
调查目的
为做好2021年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流程、统计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特制定表制度。
调查范围
辽宁省域外、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在本辖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5亿元以上)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单位:亿元人民币)。
调查内容及表式
设置1张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汇总表和1张引进资金项目明细表,调查内容包括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的当年累计到位资金、当月到位资金、当月到资项目个数等,引进资金项目名称、新续建项目、投资领域、项目所在地、合作方、项目总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调查频率和时间
表制度按报告期为月报,每月28日报送。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将统计表、证明要件等相关信息,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上报。
调查方法
表制度采用全面调查。
组织实施
表制度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市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审核和上报。省商务厅承担全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由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的相关处室负责统计相关经费的保障。
报送要求
1.各市(区)每月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申报统计报表相关数据,统计报表由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将原件邮寄至省商务厅备案,将原件扫描件或图片上传至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留存。各市(区)申报数据及项目明细必须与统计报表一致,如不一致,视为无效。
2.各市(区)必须按报表规定如实填报,申报数据由各市(区)核对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合规、完整、有效。相关证明要件的扫描件、图片通过全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上传至各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存档备案,省商务厅可通过系统抽查。
3.管理系统中项目合同、营业执照、立项批复等项目、企业证明资料,各市(区)审核通过后,在项目投资全过程有效;到位资金证明按照每月资金到位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八)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有关数据分析撰写成统计分析报告,呈报省委、省政府,呈送统计等有关部门参考。
(九)其它
本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上报时须由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辽商会展招商表1 | 市(区)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汇总表 | 月报 | 由各市(区)报送辽宁省域外、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在本辖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5亿元以上)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单位:亿元人民币)。 | 每月28日上报。 | 13 |
辽商会展招商表2 | 市(区)引进资金项目明细表 | 月报 | 由各市(区)报送辽宁省域外、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在本辖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5亿元以上)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单位:亿元人民币) | 每月28日上报。 | 14 |
市(区)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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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号:辽商会展招商表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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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机关:辽宁省商务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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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机关:辽宁省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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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辽统制字〔2021〕1号 | ||||||||||||||||
编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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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2021年12月31日 | ||||||||||||||||
地区 | 当年累计到位资金 (亿元) | 当月到位资金(亿元) | 当月到资项目个数(个) | |||||||||||||||||
| 新建项目数 | 续建项目数 | ||||||||||||||||||
城市 | | | | | | |||||||||||||||
XXX市(区) | | | | | | |||||||||||||||
县(市)区 | | | | | | |||||||||||||||
XXX区 | | | | | | |||||||||||||||
XXX园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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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填表人: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
市(区)引进资金项目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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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号:辽商会展招商表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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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机关:辽宁省商务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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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机关:辽宁省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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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辽统制字〔2021〕1号 | ||||||||||||||||
编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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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2021年12月31日 |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新、续 建项目 | 投资 领域 | 项目 所在地 | 合作方 | 项目总 投资额(亿元) | 实际到位资金 |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
投资 单位 | 本地注 册实体 | 所属地域 | 投资主 体性质 |
| 引进资金额 | 到位时间 | 数额 (亿元)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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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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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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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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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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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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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新、续建项目以年度计算填写“新”或“续”;项目所在地精确到县区、园区;投资单位、本地注册实体填写名称需与企业营业执照相符;所属地域精确到地级城市。 |
项目名称指实际到位资金项目的名称。
新建、续建项目凡过去未有过的,完全是新建造的,属于新建项目。以前已开工建设,在计划期内继续施工的项目,属于续建项目。
投资领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项目主要业务的所属行业。
项目所在地指项目所在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含沈抚示范区。
投资单位指项目投资单位。
本地注册实体指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实体企业名称。
所属地域指投资单位所在省份。
投资主体性质指投资单位性质类别。
项目总投资额指签署项目合同时约定的投资总额。
实际到位资金指签署合同后项目建设过程中,引进的到位资金。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
门类 | 大类 | 行业类别名称 | 门类 | 大类 | 行业类别名称 |
A | | 农、林、牧、渔业 | G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01 | 农业 | | 53 | 铁路运输业 |
| 02 | 林业 | | 54 | 道路运输业 |
| 03 | 畜牧业 | | 55 | 水上运输业 |
| 04 | 渔业 | | 56 | 航空运输业 |
| 05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 57 | 管道运输业 |
B | | 采矿业 | | 58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 0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59 | 仓储业 |
| 0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60 | 邮政业 |
| 0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H | | 住宿和餐饮业 |
| 0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61 | 住宿业 |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62 | 餐饮业 |
| 11 | 开采辅助活动 | I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12 | 其他矿采业 |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C | | 制造业 | | 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 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14 | 食品制造业 | J | | 金融业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66 | 货币金融服务 |
| 16 | 烟草制品业 | | 67 | 资本市场服务 |
| 17 | 纺织业 | | 68 | 保险业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 69 | 其他金融业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K | | 房地产业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70 | 房地产业 |
| 21 | 家具制造业 | L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 71 | 租赁业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72 | 商务服务业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M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 73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74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27 | 医药制造业 | | 75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N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76 | 水利管理业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77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7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O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33 | 金属制品业 | | 79 | 居民服务业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80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81 | 其他服务业 |
| 36 | 汽车制造业 | P | | 教育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82 | 教育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Q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83 | 卫生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84 | 社会工作 |
| 41 | 其他制造业 | R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5 | 新闻和出版业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86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D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87 | 文化艺术业 |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88 | 体育 |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89 | 娱乐业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S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E | | 建筑业 | | 90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 47 | 房屋建筑业 | | 91 | 国家机构 |
| 48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92 |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
| 49 | 建筑安装业 |
| 93 | 社会保障 |
| 50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 94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F | | 批发和零售业 | | 95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51 | 批发业 | T | | 国际组织 |
| 52 | 零售业 | | 96 | 国际组织 |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辽宁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