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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1-08-19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索 引 号

  53000000151/201900001

  有 效 性

  

  主题分类

  外贸/跨境电商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商务厅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5号

  为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及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我省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三、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四、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

  五、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加强沟通协作,落实相关政策,共同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七、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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