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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涉华摩托车轮胎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时间:2025-12-09 作者:佚名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5年12月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81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máticos novos de borracha,diagonais,dos tipos utilizados em motocicleta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为2.18美元/千克,泰国为1.10美元/千克,越南为2.18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4011.40.00项下的产品。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2年6月25日,巴西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3年1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106号决议,对中国大陆、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2.21-7.40美元/千克,泰国为5.72-6.18美元/千克,越南为1.80-7.79美元/千克;同时终止对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18年12月1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1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发布2019年第18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子午线轮胎除外)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2.18美元/千克,泰国为1.10美元/千克,越南为2.18美元/千克。2024年12月19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76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 (ANIP)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原文链接:http://swj.xm.gov.cn/jmzx/xwdt/202512/t20251209_29708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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