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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贵州省、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商办建函〔2024〕391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9家单位列入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现予公布。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做好督促管理,指导有关依托单位进一步完善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开展建设工作,建设期不超过2年。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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