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和单位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其中提出,严格货物流向管理。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原则上应当在办理进境手续时明确修理后货物去向,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修理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验核许可证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但因暂时进境修理未实施的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转内销。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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