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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 “零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15来源: 福建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压力测试力度,促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本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sczxc/zmdt/202409/t20240910_65146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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