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及《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的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备用金缴存银行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
经过公开征集及严格遴选,现拟重新指定广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信银行南宁分行等6家银行作为广西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银行,指定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现对指定银行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公示期间接受单位和个人以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向我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
邮寄地址:自治区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联系电话:0771-2211788。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