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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安全生产条例保障自贸港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29来源: 福建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新华社海口6月26日电(记者刘邓)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日前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增18条保障海南自贸港安全发展的条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总结经济特区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修订时结合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删除了安全主任与安全督导员、安全评价前置许可、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政府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与营商环境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建立了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服务和境外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海南开展服务活动,提升海南自贸港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新兴行业、领域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举措,明确了潜水、漂流、冲浪、摩托艇、水上拖曳伞、滑翔伞、低空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并对设备标准、产品服务、救援保障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充换电设施工程的建设要求,形成了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配电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安装者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解决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条例还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古远新介绍,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旅游新业态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风险因素不断增加。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需求,旨在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强化源头治理。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zmsyqzcyjs/zmzcc_gzdt/202406/t20240628_6475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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