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商业调研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 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规定》施行日期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许可原则

  ①一地一证原则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分类许可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①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销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原许可证有效期

  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施行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持有者应于2016年底前换领新证。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jdhy/bmzcwjjd/201605/t20160509_447363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商业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商业调研网  sy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邮箱:shangyezix@163.com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