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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联社关于开展2022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01 作者:佚名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赣商务流通字〔2024〕58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供销联社: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115号)和《关于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2〕27号)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拟于2024年8月开展2022年10个县(市、区)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依照《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相关县(市、区)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有关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工作成效、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坚持以评促建,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强化监督约束,及时发现和改进不足,切实保障省级财政资金支出安全、规范、有效。

  (二)评价依据

  1.《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服务业字〔2022〕115号)、《关于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2〕27号)、《关于做好2022年、2023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21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赣商务服务业字〔2023〕9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商务流通字〔2024〕33号)及有关工作文件等。

  2.试点县(市、区)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工作决策文件、有关标准和规定等。

  3.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4.当地商务、供销、统计等部门和第三方权威数据机构提供的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的有关数据。

  (三)评价对象

  修水县、乐平市、新余市渝水区、贵溪市、赣州市章贡区、瑞金市、樟树市、丰城市、峡江县、泰和县。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市、县自评

  各试点县(市、区)在做好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要求,及时做好试点工作绩效自评工作,填写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其中满意度调查内容可参照附件4),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与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情况报告一并报各设区市商务局、供销联社。报告中体现工作成效的相关数据、指标,以当地商务、供销、统计等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在试点县(市、区)组织试点项目考核验收并完成绩效自评后,各设区市商务局、供销联社要联合对县(市、区)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把关,确保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辖区内第一批试点工作总结,并汇总辖区内各试点县(市、区)的考核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一并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

  (二)省级评价

  省商务厅联合省供销联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现场对2022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及自评报告进行评估,重点围绕试点实施中制度建立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再评价。同时,对试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试点项目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评价对象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形成全省2022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及项目验收情况抽查报告。

  三、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工作文件规定,随意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试点建设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滞后。

  (五)资料弄虚作假。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奖励资金拨付挂钩,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评价等级较差的,请各设区市商务局、供销联社督促其整改到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程序扣回补助资金(含奖励资金)。

  四、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事项

  各设区市商务、供销部门应建立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每年12月31日前将试点县(市、区)的任务落实、存在问题及做法经验等报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2023年度相关情况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同时,要督促指导各试点县(市、区)及时做好试点项目考核验收和年度绩效自评(自评内容和报告参照本通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

  联系人及电话:

  省商务厅流通处王东华,电话:0791-86246667

  省供销联社经发处姜伟,电话:0791-86265831

  附件:江西省2022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docx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x

  2022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满意度问卷调查表.docx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供销联社

  2024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wt.jiangxi.gov.cn/art/2024/4/26/art_30184_4860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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