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商业调研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解读: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时间:2023-11-24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手账划重点④《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截图

  

  

  扫码看手账划重点④

  

  政策阐述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权威解读

  

  2020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23年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新增22项商品。

  

  一、适用的交通工具及游艇有哪些?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包括9座以下小客车、2-15吨航空器、帆船等100项货品,以及新增的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

  

  二、转让“零关税”有什么规定?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应用案例

  

  案例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航空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主营运基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需要进口一架空载重量45吨以上的大型客机(在附件清单范围内,商品8位税号:8802.4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进口综合税率为14.13%)用于营运自用,假设完税价格为10亿元人民币,企业需缴纳进口税款为:10亿元×14.13%=1.41亿元。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企业需缴纳进口税款为:0元。

  

  案例二:2022年9月8日,海口海关所属海口美兰机场海关顺利保障一架777-200LRF型货运飞机通关放行,该飞机货值1亿美元,减免税款9589万元人民币。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实施以来首次享惠的“零关税”大型飞机,是在已进口3架直升机的基础上再增添的重磅级大飞机新成员,创下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项下单票享惠数额新高,体现“零关税”政策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加,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原文链接:http://dofcom.hainan.gov.cn/dofcom/zxjd/202311/d8c0c6b44c3e45c5ab0453c42dc9c80f.shtml?ddtab=true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商业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商业调研网  sy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邮箱:shangyezix@163.com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