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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立法法

发布时间:2023-11-20来源: 高检网作者:巩宸宇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立法法1

  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立法法。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立法法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起来。”为一体加强政治理论武装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建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法律制度,11月17日,围绕修改后的立法法举行首次集体学习。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立法法,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立足高质效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注重参与和推动立法完善,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立法法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作专题辅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从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面,全面介绍了立法法修改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

  “通过此次立法法修改,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内容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对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应勇指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导,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立法法修改的政治考量、重大意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最高检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应勇强调,参与和推动完善立法,是最高检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立足检察职能参与国家法治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体现,对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要站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检察履职,加强对立法问题的研究,积极参与和推动立法完善,为立法工作贡献更多检察智慧。要着力提高最高检司法解释质量,认真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配合“有备必审”,落实“有错必纠”。

  应勇强调,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是对检察工作的极大支持,深刻表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最高检要在全国人大主导下,积极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对其他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加强前瞻性研究,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高质量工作建议,为立法提供更多检察实践样本。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加强法律实施,是立法的‘后半篇文章’。”应勇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既要带头贯彻执行法律,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又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更好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尊严。

  最高检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及最高检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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