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快中国(株洲)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我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一、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
(一)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带。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分别给予相关县(市)区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加强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三)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对纳入跨境电商业务试点的传统企业,按不超过其首年孵化服务费80%的比例,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
2、对首次实现跨境电商出口额破零的企业,达到一定标准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建立跨境商品O2O线下、跨境新零售业务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根据其实际运营情况,按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发展壮大跨境电商企业。
1、对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开展业务,实现跨境电商线上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且带动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跨境电商出口额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不超过各项费用30%的比例,对其发生的跨境电商线上推广费用最高给予20万元补贴;对其发生的扣点费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对其发生的国际物流费用最高给予20万元补贴(三项可叠加)。
2、对跨境电商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企业,根据其年进出口额、就业贡献等,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或重点项目,结合项目规模、注册资本、经营实绩、发展潜力和企业信用等因素,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
(六)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对新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不超过国际认证费用8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完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七)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八)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
1、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孵化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数量在100家以上且有实际进出口额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实际效果,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推动跨境电商仓储建设
(九)鼓励企业布局海外仓和集货仓。
1、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60万元、后两年每年最高3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2、对入选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海外仓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其海外仓面积和进出口额,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服务中小微企业10家以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的跨境电商集货仓,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畅通跨境电商物流通道
(十)建设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
(十一)拓宽跨境电商物流渠道。对与株洲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且年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物流单量达到10万单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营业收入5%的比例,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加大跨境电商金融支撑
(十二)加强跨境电商金融服务。
七、强化跨境电商人才培引
(十三)引进跨境电商专业人才。
(十四)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培训基地,给予首年最高20万元、后两年每年最高10万元支持。
八、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服务
(十五)加强联企服务。
(十六)加强海关服务。
(十七)加强税务服务。
(十八)加强外汇服务。
九、营造跨境电商发展氛围
(十九)支持跨境电商行业标准创新。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对在通关申报、金融服务、快递物流和统计监测等方面获得国家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湖南省内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十)开展跨境电商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对企业参加湖南省商务厅或株洲市商务局主办的跨境电商展会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其它境内外跨境电商展会,对其展位费(云展会展位费、服务费、平台推广费)按不超过70%的比例,最高给予5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