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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同意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时间:2023-09-03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关于同意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

  有限公司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的批复

   

  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请示》(津外企字〔2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和《天津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条件,并已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同意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业务。证书有效期6年。

  二、公司要严格遵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局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做好项目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报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

  三、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重视对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为劳务人员提供出境手续等服务,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外情况,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确保劳务人员人身安全,遇到突发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我局报告。明确企业负责人为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境外安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shangwuju.tj.gov.cn/tjsswjzz/zwgk/zcfg_48995/swjwj/202308/t20230830_6389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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