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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23 作者:佚名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政府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根据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壮大我省老字号队伍,弘扬老字号文化,促进企业品牌提升和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新认定一批江西老字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条件

  (一)江西老字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牌(字号、商标等)创立时间在40年及以上;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江西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二)江西老字号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西境内依法设立;

  2.依法拥有与江西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江西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3.主营业务经营时间累计达20年及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6.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7.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江西老字号申报表》中涉及的相关材料,满足《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符合《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评分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需提供2002年及以前出版的地方志、县志、历史档案等史料、文献记载的摘录;包含时间信息的书籍记载、考证资料、字号牌匾、历史账目记录等证明。其他新出具的书面证明不能作为佐证。

  3.企业“品牌(字号、商标等)创立时间在40年及以上”与“主营业务经营时间累计达20年及以上”必须同时满足,且近3年经营良好,盈利1年及以上。

  4.企业按要求填写《江西老字号申报书》,并对照《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进行自评,按《办法》规定流程逐级报送。

  5.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自《江西老字号申报表》首页起,在页脚居中位置使用阿拉伯数字开始连续、完整标注页码(其间不中断、不重新编码)直至申报书最末页。

  6.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申报江西老字号。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办法》相关规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深入挖掘遴选一批历史文化深厚、经营管理规范、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与当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解读,做好申报引导。各地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持续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实地调研,摸清企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申报引导,主动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企业及时申报。

  (三)严格把关,择优审核推荐。各地要充分认识江西老字号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会同级相关部门严格做好材料审核和企业推荐工作,初审评分低于60分的企业不予报送。要尊重历史文化,遵循发展规律,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一事一议”,避免引起矛盾纠纷,确保稳妥严密。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申报材料(需寄送推荐报告1份,企业完善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0791-86246676。

  

  

  附件:1.江西老字号申报书.doc

  2.江西老字号市级推荐报告.doc

  3.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xls

  

  江西省商务厅

  2023年8月21日

  抄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swt.jiangxi.gov.cn/art/2023/8/21/art_30184_4573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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