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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高新区可申报这类示范区、试验区

时间:2023-07-17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通知,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

  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较好、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方,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区、试验区,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通知提出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等6项建设要求。

  根据通知,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可申报示范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可申报试验区,发展条件和工作推进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示范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名单显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包括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新区、成都高新区、杭州高新区、武汉东湖高新区等10家,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包括天津滨海高新区、西安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合肥高新区、大连高新区等6家。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swdt/swyw/snyw/202307/t20230710_6203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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