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掌握全省商贸物流运行情况,推动我省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江西省商贸物流统计调查制度的函》(赣统制〔2022〕6号)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商贸物流统计工作,并委托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与商贸物流相关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相关的行业。针对商贸物流相关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主要调查企业在商贸流通过程中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相关物流业务与成本情况;针对商贸物流行业相关的物流企业,主要调查物流业务经营情况及运营状况;针对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主要监测企业经营状况。
二、组织实施
(一)报送内容。样本企业报送内容按照新批复的《江西省商贸物流统计调查制度》施行,所有样本企业每年填报一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一、二》(GWL101-1表和GWL101-2表)”;物流企业每半年填报一次“《物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GWL201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每半年填报一次“《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物流情况》(GWL202表)”;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按月填报“《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监测》(GWL204表)”。
(二)报送形式。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采用网上直报(从江西省物流统计直报系统http://wltj.clic.org.cn:1534/中“下载区域”栏目下载);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监测采用网上邮件直报(江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邮箱:ganwulian@jiangxiwuliu.com.cn)。
(三)报送时间。商贸物流统计报表报送工作于2023年2月启动,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于每月15日前开始报送上月报表;批发零售及物流企业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报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前一年全年报表。
三、注意事项
(一)调整样本企业。统计样本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样本企业名单报送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秘书处。
(二)享受优惠政策。参与统计调查的样本企业,根据完成情况作为争取商贸物流政策、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等有关支持的参考依据。
(三)统计数据发布。相关统计调查完成后,形成商贸物流统计手册,做到按月发布商贸物流运行数据,按季发布商贸物流运行分析,按年发布商贸物流运行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严格统计制度。请各地认真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做好统计工作,明确统计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指导企业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三)抓好统计业务培训。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商务部门及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联系方式:
江西省商务厅现代服务业处(电子商务处)
王东华 0791-86246517
江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郭 琼 0791-86256532
报表报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邮编330096
附件:江西省商贸物流统计调查样本企业推荐名单;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月度监测表.docx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