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我省特色优势产品出口,现就参加“2023年国际医药原料(欧洲)展览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览会名称
2023年国际医药原料(欧洲)展览会
二、展览会时间
2023年10月24-26日
三、展览会地点
西班牙 巴塞罗那
四、展会介绍
2023年国际医药原料(欧洲)展览会(CPhI Worldwide)是全球最大的医药原料展览会,每年在欧洲主要发达城市举办,已成为全球医药行业人士开展贸易推广和信息交流的专业平台。CPhI不仅仅是一个展览平台。在展会的每场活动中,参展商都有机会了解医药行业最新趋势以及市场的发展方向。您可以与 CPhI 的全球与会者分享行业见解和产品开发,与新老客户进行互动。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2020年展会被迫延期至2021年11月9-11日在意大利米兰举办(同期举办线上展)。2022年该展转至德国法兰克福,2023年展会又将第二次巡回至西班牙巴塞罗那举办。
五、展品范围
大宗医药原料、精细化工、中间体、动植物提取物、胶囊、化妆品原料、药用辅料、制剂、合同定制、生物制药、包装材料、制药机械等。
六、其他事项
1.省商务厅通过发布征集通知、组成评审小组评比、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此境外展会服务商——江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有关参展具体事宜,请有意向参展的企业直接与展会服务商对接联系。
2.请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报名参展。请报名参展的企业填写《参展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于8月15日前将申请表扫描件分别报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展会服务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本地参展企业名单后及时反馈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省商务厅拟按2023年省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3.此前发布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商务厅:
联系人:赵丽华电 话:0791-86246255
展会合作方:
联系人:杨晓燕电 话:0791-86246487
邮 箱:109492183@qq.com
附 件:参展申请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参展申请表
展览名称 | ||||||||
展出日期 | ||||||||
申请情况 | 标准展位数: 个;出展人数: 人 | |||||||
参展单位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参展单位地址 | 中文: | |||||||
英文: | ||||||||
联系办法 | 联系人 | E - mail | 邮编 | |||||
手机 | 电话 | 传真 | ||||||
参展产品 | (中文) | |||||||
(英文) | ||||||||
参展条款: 1、在双方充分了解展会信息基础上,组团单位与参展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此参展申请表; 2、以上表格内容将作为申报批文及出展楣板文字、宣传资料用,请认真填写; 3、参展企业必须遵守展会的有关规定,如不得提早撤展、筹撤展时不得乱扔废物或样品、展览期间不得零售样品、不得损坏展览有关设施和聚众闹事等,如因违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参展企业得接受相应的处罚; 4、组团单位严禁有知识产权问题的产品参展,企业携带侵权产品参展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组团单位无关; 5、为了保证顺利参展,参展企业务必按组团单位的“筹展日程安排”办好护照、展品运输、行程确定、摊位配备等工作;在境外,自觉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展团纪律和安排; 6、有关参展费用问题请详见组团单位《收费标准》,如有不明之处请于申请参展之前向组团单位了解清楚。参展企业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以保证参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参展企业未按时交齐所有款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参展处理,组团单位保留处理摊位的权力,已交款恕不退还。如因展会场地安排等原因未能提供摊位给企业,组团单位将如数返还企业所交费用; 7、企业参展面积经确认后未经组团单位同意不能退减。筹展工作开展后,参展企业因自身原因而中途退展,须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组团单位保留处理摊位的权力; 8、参展企业若按组团单位通知时间送签证而所有人员被拒签不能参展的,组团单位将本着减少参展企业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但已发生而不能取消的费用由企业承担。若参展单位延迟送签或由于自身原因而不能如期参展,参展企业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组团单位保留处理摊位的权力; 9、组团单位根据展会提供面积情况保留对申请面积作调整的权力; 10、在参展企业遵守《运输指南》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组团单位有责任保证展品运输的安全、准时。对于展品联运过程中丢失的展品,组团单位将按照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引起的样品延误、丢失,组团单位免除此责任。组团单位有权拒运超时集中、包装不良或来路不明的样品; 11、有关筹展要求详见《参展商服务手册》; 12、以上条款作为组团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表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参展单位: 组团单位: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