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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试点启运港退税政策:货未离境可退税 企业退税周期节约一周以上

时间:2023-04-16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在福建、浙江、天津等五省市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包含厦门东渡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在内的全国7个港区,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新政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港口货物吸附能力和服务辐射能力,助力做大做强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sczxc/xxfb/202304/t20230413_61483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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