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时间:2023-04-09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我省列入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
启运港退税,是指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港(或经停港)运出,即视同出口,企业可提前申请退税,有效缩短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的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我省福州港、厦门港、泉州港、宁德港、漳州港、莆田港列入启运港和经停港,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东渡港区列入离境港,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记者 王永珍)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zmsyqzcyjs/zmzcc_gzdt/202304/t20230406_61451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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