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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货物离港可办出口退税 厦门港获批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

时间:2023-04-09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记者从厦门自贸片区获悉,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福建省列入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根据文件规定,福建省福州港、厦门港、泉州港、宁德港、漳州港、莆田港列入启运港和经停港,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东渡港区列入离境港,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据了解,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是外贸货物运到离境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尚未运到对应的离境港,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

  厦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于从启运港经厦门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离开启运港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缩短了出口企业退税的时间,节约了资金成本,将进一步强化厦门集装箱港口优势、提升港口竞争力,助力打造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枢纽节点城市。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zmsyq/zmzhc_tpxw/202304/t20230406_6144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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