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公告,明确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下简称《炮制规范》)的有关事项。公告显示,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了《炮制规范》,《炮制规范》属于中药饮片的国家药品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设置12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公告明确,自实施之日起,生产《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炮制规范》的要求。《炮制规范》实施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实施之后继续流通、使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废止与《炮制规范》中品名、来源、炮制方法、规格均相同品种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目前,《炮制规范》收载项目主要包括来源、炮制、性状、贮藏等项。公告要求,《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执行《炮制规范》相应规定,质量控制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药典》相同品种的相应规定执行。公告对按照《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评估《炮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炮制规范》收载项目,增加收载品种。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了解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颁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