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各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有关规定,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区内各2020年9月1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3月1日24时前完成重新资质认定,逾期未完成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为了有序做好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现对届时未完成重新资质认定企业(以下简称“未完成企业”)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止未完成企业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各未完成企业,对已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要在2023年3月1日24时前,完成向车主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完成协助车主开具《车辆注销证明》,完成在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内上传要素信息。对不能完成以上工作的,不应继续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将所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时返还给车主,应主动避免纠纷和其他隐患。自治区商务厅将于2023年3月2日关闭未完成企业的汽车流通管理系统使用权限。
二、2023年3月2日,各未完成企业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分支机构备案表等一同作废,未完成企业应将其与未使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一并上交所在市商务局。2023年3月2日起,未完成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三、各市商务局要在3月2日将属地内未完成企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及分支机构备案表、未使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一并收回交由自治区商务厅。
各市商务局要切实加强属地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属地内未完成企业有序退出,不留隐患。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