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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

时间:2023-02-02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各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28日

  

  自治区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工作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的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举措。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支持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支持新能源汽车跨区域促销,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按规定执行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各级商务、城市管理、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场地保障、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大力支持和鼓励汽车经销商以及协会举办广西新能源汽车下乡巡展活动、推广新能源汽车助力经济稳增长等展销活动,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我区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区内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推动出台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文件,缓解“充电设施进小区难”问题,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充电设施具体补贴标准、时限等有关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发改电力规〔2022〕112号)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针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汽车流通领域企业信息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备案企业合规、按时、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配合商务部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完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优化发票供给,保障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可正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好开票系统更新改造,确保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制定二手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各设区市要从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推动建设广西二手车大数据平台,并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有效衔接,为消费者、企业提供便捷服务。(自治区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上级部署,认真落实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严格按规定核发临时号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全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对环保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迁入,不进行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各级商务、税务、公安部门共享二手车市场主体和车辆交易登记信息,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数据比对、核查。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监控,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落实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促进二手车经销业务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商运发〔2022〕35号)的规定,对在广西注册且已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备案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达到规定条件最高按二手车销售额0.6%给予其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市场和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二手车出口。支持柳州市扩大二手车出口,进一步简化二手车出口流程,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保障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发票开具,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退税加快办理进度。(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十)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研究制定鼓励国三及以下标准排放车辆提前淘汰的政策措施,加快我区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促进我区商用车市场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汽车促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着力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扩大新车销售规模。推动建设广西促消费平台,并与相关部门数据有效衔接、及时共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培育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结合当地报废车行业产能实际,合理引导企业审慎投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加快制定出台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事前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十二)加快发展汽车平行进口。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支持钦州综合保税区落户企业扩大汽车整车自营平行进口,提供通关便利化保障措施,促进平行进口汽车快速验放通关。支持钦州综合保税区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的建设。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推行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检验检测业务。(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钦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三)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通过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和内部挖潜增效、规范管理等手段,有效提升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摸清停车设施底数,统筹车位资源,推动公益性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开放共享,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车位智能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率。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宣传推介广西自驾游线路,指导各地加强汽车营地建设,开展广西星级汽车旅游营地评定,召开广西汽车旅游大会,提高广西自驾游品牌和影响力。持续举办中国—东盟国际汽车拉力赛暨中国—东盟媒体汽车拉力赛,支持各地举办各类汽车赛事。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项目合理空间布局,各设区市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家部委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五)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发放“桂惠贷”贴息贷款,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继续落实我区相关融资租赁财政奖补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奖补资金。(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联合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相关检查,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出售税票、倒卖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进行核查。推动二手车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部监管,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市县“全覆盖”检查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从严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文链接:http://sw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t157050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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